号: 003192052/202101-00001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01-01 14:53
文  号: 宿政办秘〔2020〕50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宿州市垃圾分类办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937816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1-01 14:53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8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秘〔20205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201210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29



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属地管理、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内餐厨垃圾管理的监督考核和统筹协调工作。

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违法排污行为。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推进餐厨垃圾减量化。

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设备的研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密闭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垃圾,并保持容器完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二)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设置符合规定的油水分离装置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单独设置收集容器,不得与其他餐厨垃圾混合存放;

(三)不得将一次性餐具、餐巾纸、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垃圾;

(四)将餐厨垃圾交给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收运;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单位应当得到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许可。餐厨垃圾实行经营性收运、处置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协议,明确约定经营区域、范围、期限和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依法核发许可证。

第九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收集点配置符合标准、统一标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

按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作业规范,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送至指定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

用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并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台帐,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

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按照规定设置餐厨垃圾计量、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污染防治,保证排放物符合环保标准

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制度,每月向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垃圾处置台账;

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管理相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三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当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四)将餐厨垃圾交由个人或者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单位收运、处置;

(五)直接销售餐厨垃圾或者将餐厨垃圾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六)违反规定使用餐厨垃圾饲养畜禽;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违法产生、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的投诉和举报,并在受理投诉或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餐厨垃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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