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2052/202105-00013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1-05-26 发布日期: 2021-05-26 17:50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公众征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宿州市主城区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公众征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宿州市主城区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宿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5-26 17:50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8

为规范宿州市主城区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宿州市城管局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宿州市主城区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1年6月26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szcgfgk@126.com 
    2.邮递信件: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宿蒙路宿州市城市管理局203室法规科

联系人:梁松、余东升、毛吉庆      电话:0557-3935206

 

附件:1.宿州市主城区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宿州市城区供水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5月26日

 

宿州市主城区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宿州市主城区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水设施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的水厂、输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公共供水工程和用户用水的供水泵站、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户供水工程。

第四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主城区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供水设施建设投资应纳入其工程项目总概算,用水建设方案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施工过程中,市政供水设施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并将建设资金纳入道路项目中。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的规划方案、施工图纸时,要征求供水企业意见,供水企业要参与供水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生活供水系统应根据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用水需求,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应满足安全使用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并应符合环境保护、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要求。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叠压供水方式不得用于下列区域:

1、主城区供水管网定时供水区域;

2、主城区供水管网可利用水头≤0.20MPa 的区域;

3、主城区供水管网供水压力波动≥0.10MPa 的区域;

4、主城区供水管网接水点管径<DN300 的区域;

5、使用叠压供水设备后,对周边现有(或规划)用户用水造成影响的区域。

第十二条  水表的计量性能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在安装前必须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贴有强检合格证标志。

第十三条  小区内所有水表均应安装远传抄表装置且数据应能准确传输至供水企业远传数据平台,且同一个小区的大口径水表和户表远传系统宜使用同一个远传厂家的产品。

第十四条  远传水表需敷设线缆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水表箱及水表位置的设计、安装环境应为防冻、防晒、防淹、干燥、无冲击、无振动及无腐蚀等场所,应保证水表箱及水表的正常使用以及方便抄表、维护和更换。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建设供水设施中所用的涉水产品卫生性能应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等。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供水设施建设中,涉及管道水压试验及管道隐蔽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供水企业共同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的供水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由供水企业参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对于由政府出资的供水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交由供水企业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供水标准、规范的,需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第二十一条  供水设施纳入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后,严格执行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保障供水设施完好和运行正常,确保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建立供水服务热线制度,公开热线电话,24小时办理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业务,按照规定时限处理供水设施故障,保证用户正常用水。

第二十二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