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州市工商局宿州市卫计委关于印发《宿州市特种行业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宿州市工商局宿州市卫计委关于印发《宿州市特种行业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城管〔2017〕81号 宿州规审〔2017〕13号
全市各用水单位:
《宿州市特种行业用水管理办法》经市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宿州规审〔2017〕13号”,现予以公布。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 宿州市工商局 宿州市卫计委
2017年3月29日
宿州市特种行业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特种行业节约用水管理,规范特种行业用水行为,依据《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宿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行业用水是指洗车、洗浴(桑拿)、水上娱乐场(游泳场)行业用水。
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前款所列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特种行业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的实施。
第四条 特种行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鼓励洗车特种行业使用再生水。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器具。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特种行业用水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使用国家规定的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已经营的特种行业用水单位和个人,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对用水设施(器具)进行节水技术改造。
第七条 特种行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其用水费用按《关于调整宿州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宿价业〔2015〕70号文件收取,并执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标准。
第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对特种行业的用水实行单独装表计量,并将特种行业分类名录及用水情况按要求及时告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
第九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对特种行业的用水情况和节水设施(器具)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当通知其限期整改。
第十条 特种行业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用水管理制度和用水统计台账。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一)特种行业用水管网及设施(器具)跑、冒、滴、漏严重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特种行业用水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使用节水设施(器具),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
(三)已经营的特种行业用水单位和个人,不符合节水要求且未进行节水技术改造的。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自建的洗车行、洗浴中心(室),其用水量纳入该单位用水计划。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宿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