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2052/202111-00004 信息分类: 固体废弃物和城市垃圾分类处置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1-11-02 发布日期: 2021-11-02 10:07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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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11-02 10:07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8

 

 

 

 

关于印发《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埇桥区,市管各园区,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实施办法(暂行)》印发,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宿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73

 

 

 

 

 

 

 

 

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宿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宿政办秘〔2019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统一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备设施标准和管理要求,规范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作业流程,落实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从业企业及相关事业单位责任,实现“队伍专业化、流程标准化、管理精细化”,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的新需求。

二、责任主体

埇桥区、市管各园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建立本辖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各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

垃圾收集环节是指垃圾投放点到垃圾暂存点的过程。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管的,由自管单位负责;不能确定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责任主体可自行收集,也可委托环卫部门或有资质的企业收集。

垃圾运输环节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中转运输模式,是指从垃圾暂存点到中转站,再由中转站到终端处理设施;二是直收直运模式,是指从垃圾投放点直接到终端处理设施。垃圾运输环节由埇桥区、市管各园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环卫部门或有资质的企业进行运输。

三、管理要求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收运单位应按照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四分类”标准,对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等品类垃圾实施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严禁“混装混运”。

(一)可回收物

每个居住小区至少应设置一处可回收物收集点。各街道社区应设置可回收物中转点,各区应设置区域分拣中心,构建可回收物收运体系。

社会单位可在出入通道楼层廊道等公共区域,因地制宜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单位集中设置废旧报纸、纸张等可回收物存储点。公共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可采取自行交投、预约上门的方式回收,然后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采用专用车辆收集运输到区域分拣中心进行分拣、打包处理。

可回收物中转点应满足公安、消防、环保相关要求。区域性分拣中心应满足绿色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具备分选、分拣、压缩打包、称重计量、数据上传等功能。在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完成前,各区应按照公安、消防、环保等方面要求,规范管理废品回收场所,满足可回收物回收的总体需求。

(二)厨余垃圾

1.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应根据居住小区地理条件和投放模式选用直收直运或“桶换桶”的模式。居住小区内部道路具备专业垃圾运输车辆通行条件的,可由运输单位从居住小区投放桶站直接收集厨余垃圾,或接收居民定时定点投放,并运输到大型中转站。采用“桶换桶”模式的,由收集单位使用小型垃圾收集车将空的厨余垃圾桶运放至垃圾投放点原位,同时将已经投放厨余垃圾的桶运送至厨余垃圾桶暂存点,再由运输单位采用专用车辆运输到到大型中转站。

街道社区应按照布局合理、转运方便、环境友好的原则设置厨余垃圾暂存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分区收集、专人管理,不得相互倒桶。

2.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厨余垃圾。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厨余垃圾收运体系,餐饮服务单位应委托取得资质的收运企业,采用厨余垃圾运输车辆将厨余垃圾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厂。收运人员应对所收运厨余垃圾的质量、重量等信息进行确认,对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厨余垃圾,应要求餐饮服务单位重新进行分类,并计入城市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对拒不整改的应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3.其他单位产生的厨余垃圾。新建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标准同步配置废弃蔬菜、果品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未配置废弃蔬菜、果品就地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补建;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垃圾运输企业清运厨余垃圾,按规定缴纳垃圾清运和处理费用。

(三)有害垃圾

每个居住小区至少设立一个有害垃圾专门场所或容器,街道办事处和社会单位应集中设置有害垃圾暂存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要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

收集的有害垃圾应交由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具有危废运输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理,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约定收运频次。

(四)其他垃圾

居住小区其他垃圾容器的配置根据垃圾收集方式、频次,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合理设置,应满足投放高峰期需求。社会单位及公共区域应因地制宜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应避免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逐步推广采用“桶装车载”直收直运模式。

四、收运车辆标准和要求

(一)可回收物运输车辆,应使用箱货式运输车辆,防止其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

(二)厨余垃圾运输车辆,罐体进、出料口应采取密闭措施,且密闭可靠,作业过程不应有垃圾遗洒,污水外流和滴漏。

(三)有害垃圾运输车辆应满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标准要求。

(四)其他垃圾运输车辆,应选用规范的密闭式垃圾收集车,逐步淘汰敞口三轮车等非专业车辆。各责任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车辆更新计划,在车型和数量上满足垃圾分类收集需求。

(五)各品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应统一车型、涂装和标志标识,公示单位名称和电话,易于群众识别监督。外观标志涂装方案参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可回收物标志为蓝色(色标应使用PANTON647C),厨余垃圾标志为绿色(色标应使用PANTON2259C),有害垃圾标志为红色(色标应使用PANTON485C),其他垃圾标志为黑色(色标应使用PANTON Black7C)。

(七)各类运输车辆应加装北斗/GPS导航和身份识别芯片,实现行驶轨迹监控。采用桶车对接方式的,可加装车载称重计量系统,并安装具有质量判定功能的软件系统。

五、收运单位资质管理

(一)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埇桥区、市管各园区应建立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台账和动态更新机制。

(二)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应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三)鼓励生活垃圾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运输,打造“绿色车队”服务品牌。收运单位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负责人、所属车辆、服务承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实施生活垃圾公交化分类收运模式。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精细化管理

建立责任主体身份识别和信用管理机制,将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各类责任主体规范运行情况记入信用信息数据库。采用身份识别技术的垃圾桶,电子标签设置需满足全流程精细化管理系统建设标准要求。厨余垃圾桶应加装身份识别芯片。

(二)加强日常管理

加强垃圾分类日常运行的分级管控,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收运服务企业进行检查考评,督促收运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各类收集设备设施应保持干净整洁,不满溢,无遗洒,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应定期清洗、擦拭干净。在明显位置公示管理责任人、服务区域、运输单位、运输路线及时间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倒逼机制

强化垃圾分类质量控制管理,逐步建立利益传导倒逼机制。对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过程中存在的“先分后混”、车辆不洁、“抛冒滴漏”等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通过建立倒逼机制规范环卫作业行为,促进习惯养成,逐步提高环卫科学管理水平。

(四)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公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企业的相关信息,公示垃圾分类、混装混运的监督电话,开通微信举报渠道,鼓励社区居民、新闻媒体参与分类收集、分类收运的监督工作,增强生活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及从业者遵纪守法意识、环境意识、监督意识,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实施办法.docx

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实施办法(暂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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