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宿政办发〔2018〕22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秘〔2019〕49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资金。
各县、区(市管各园区)是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资金保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引导激励、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方面:
(一)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建设。
(二)垃圾中转站改造建设。
(三)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市城管局根据全市垃圾分类工作任务,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分配使用专项资金。市城管局应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城管局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项目和资金管理档案,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市城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并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津补贴、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费用等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符的开支,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九条 市城管局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补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