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2052/202112-00044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1-12-19 发布日期: 2021-12-19 15:41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分管负责人解读】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市政工程管理处主任李庆旺解读《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2021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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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负责人解读】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市政工程管理处主任李庆旺解读《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2021年修正)

来源:宿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12-19 15:4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8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一)修订背景。《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后,对我市市容治理、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停车难”矛盾日益突出,为解决停车设施信息化、发挥路内泊位收费价格杠杆作用等问题,需要对条例进行修改;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需要对与上位法不一致、上位法已有规定的条款进行修正。

(二)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公安部和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9〕345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

二、修订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我市市容环境治理工作提供法规支撑,进一步提高我市市容治理,特别是停车管理水平,为建设大美宿州做出贡献。目前,省内其他15市均已出台路内泊位收费相关政策,11市正在实施收费,条例修改后删除路内泊位“免费供公众使用”的规定,增加“可以通过在部分路段超时停车收费等方式,提高利用率。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采取收费的手段,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收费不是目的,主要目的是提高路内车位利用率、引导市民绿色出行,有助于提高城市停车管理水平。

三、修订过程

2020年9月1日,征求13家单位意见,其中无意见12家,有意见1家;2020年9月25日至10月25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

2020年9月7日,通过市市场监管局的公平竞争审查。

2020年9月8日,通过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

采取问卷调查、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聘请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开展了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于2020年12月7日通过市政法委维稳部门审核。

2021年7月24日和29日分别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

2021年8月24日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以议案形式报市人大。

2021年10月22日经宿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11月19日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21年11月29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并在《拂晓报》(12月7日)刊登公告及条例全文。

四、修订内容

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生态环境、公安、应急、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水利、气象、数据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容治理相关工作。”

二、删去第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将施工时间及批准文件在醒目位置公示;施工活动应当避免干扰居民生活、影响道路通行和城市容貌;施工完毕后,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和设施。”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合理、清晰划定机动车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车点。对城市道路范围内划定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可以通过在部分路段超时停车收费等方式,提高利用率。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六、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组织人员、车辆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的,不得影响市容、妨碍交通;参与人员、车辆较多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下进行。”

七、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广场、公园、各类车站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和主次干道两侧适当范围内,应当设置公共厕所和封闭式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设施。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开放,并在周边设立明显标志和指示牌。”

八、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九、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城管、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资源等市容治理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工作配合等协调、联动机制;应当整合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信息,建立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和全市统一的市容服务平台,推动市容治理智慧化。”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窗外、屋顶和外走廊长期堆放、悬挂物品,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并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四、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标语和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创新举措

通过规定“以通过在部分路段超时停车收费等方式,提高利用率”,践行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理念,不以收费为目的,积极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车位利用率,引导市民绿色出行。

六、解读单位及咨询电话

解读单位:宿州市城管局

解读人: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市政工程管理处主任李庆旺

咨询电话:0557-3908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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