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2052/202307-00008 信息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7-05 发布日期: 2023-07-05 08:13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宿州市人大六届二次会议第137号建议的答复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关于宿州市人大六届二次会议第13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宿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7-05 08:13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8

张倩代表:

您在关于规范城市物业管理的建议中,指出我市物业管理和服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对此,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门会议研究,并安排专人办理。现答复如下:

物业管理是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改善了居民生活环境,同时也改善了市容市貌,促进了人际关系融洽、社会稳定,物业企业在精神文明建设、抗击疫情等工作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推进物业管理规范化,我局结合职能认真梳理了在物业管理方面承担的工作任务,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开展“城管进小区”活动,与物业、社区联合整治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包括:

1.违规占用公共空间堆放物料、乱搭乱建的;

2 .在建筑物、市政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以及破坏绿化带、树木等行为的;

3.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或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行为的;

4.对小区内施工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不采取扬尘防护措施、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5.擅自设置大型广告标牌设施、私拉晾晒绳、乱接电线网线影响市容环境的;

6.私自圈地种植或者影响市容秩序的;

7.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8.私自开挖、破坏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的行为;

9.其他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10.对于不属于城市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二、联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居委会加强小区管理,对以下违反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1.对建设单位未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2.对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3.对违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擅自撤离的行为的处罚;

4.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5.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的处罚;

6.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的处罚;

7.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8.对违反规定,不移交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资料行为的处罚;

9.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10.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11.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行为的处罚;

12.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13.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14.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15.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16.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或未按本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17.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8.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违反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报告行为的处罚;

19.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20.对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处罚。

作为协办单位,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宿州市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宿政办秘〔202116号)》

通过深入开展城管执法进小区活动,加强与各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部门的管理与执法联动,加大对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为规范物业管理履职尽责。

欢迎您对城市管理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支持!

 

办复类别:A

联系单位:宿州市城市管理局

联系电话:3935206   手机:15055726668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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