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设施审核
来源:宿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2-22 14:23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8
一、申请条件
1. 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
2.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2.建设单位会同供水企业制定的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方案及措施;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申请流程
1.受理:申请人将申报材料送至窗口,受理人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同意受理,不齐全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时限:0.5个工作日)
2.审查:审查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审核意见;(时限:2个工作日)
3.决定:对审核依据进行把关,并做出审批意见;(时限:1个工作日)
4.办结:做出审批结果。(时限:0.5个工作日)
四、法定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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