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2052/202312-00031 信息分类: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3-12-22 发布日期: 2023-12-22 14:24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来源:宿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2-22 14:24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8


一、申请条件

1.停止供水的理由充分;

2.生活用水停止供应超过三天的,临时供水方案及工程施工、设施维修施工方案和保证按计划恢复供水的措施可行;

3.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停水的,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或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2.工程施工或设备维修技术方案。

三、申请流程

1.受理:申请人将申报材料送至窗口,受理人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同意受理,不齐全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时限:0.5个工作日)

2.审查:审查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审核意见;(时限:2个工作日)

3.决定:对审核依据进行把关,并做出审批意见;(时限:1个工作日)

4.办结:做出审批结果。(时限:0.5个工作日)

四、法定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2.《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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