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2052/202312-00034 信息分类: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12-22 发布日期: 2023-12-22 14:26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来源:宿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2-22 14:26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8


一、申请条件

1. 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

2. 做好安全警示、围挡等防护安全措施;

3. 申请单位应当在挖掘前自行联系地下管线(煤气、通信、电缆、自来水等)相关部门,对地下管线情况进行调查,在施工时应在相关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挖掘,防止挖破地下管线,如在挖掘过程中出现地下管线破裂或意外情况时,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险,保证安全,并承担所有责任。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2.施工方案(含施工围挡方案和道路修复方案);3.因工程建设需要,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总平面图。

三、申请流程

1.受理:申请人将申报材料送至窗口,受理人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同意受理,不齐全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时限:0.5个工作日)

2.审查:审查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审核意见;(时限:2个工作日)

3.决定:对审核依据进行把关,并做出审批意见;(时限:1个工作日)

4.办结:做出审批结果。(时限:0.5个工作日)

四、办理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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