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园林绿化行政处罚事项目录(2023年版)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实施科室 | 实施层级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立案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的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对违法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以处罚的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涉及实名举报人的告知其处理结果。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9、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规科 | 市、县、乡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
2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立案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的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对违法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以处罚的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涉及实名举报人的告知其处理结果。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9、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规科 | 市、县、乡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