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08 16:14 阅读: 字号:【  

局机关各中心(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系统公共场所禁烟控烟工作,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2014]2号)和市直机关工委关于转发省委办公厅(2014)2号文件精神,经局负责同志同意,现就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控烟工作是提高群众健康水平的重要举措。《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作出明确规定,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全系统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带头落实中央有关要求,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自觉维护城管队伍形象。

    二、率先垂范。全系统领导干部不得在会议室、学校、医院、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要带头不吸烟,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同时,要积极做好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主动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

    三、严格公务活动管理。全系统组织的各种会议、调研、接待等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对公务活动参加人员吸烟的要及时劝阻和制止。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公务活动参加人员要自觉遵守相关要求,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切实做到在公务活动中全面禁烟。

    四、加快建设无烟单位。局属各单位要积极开展无烟机关创建活动,按照无烟机关标准(见附件),健全制度,细化措施,尽早建成无烟机关。要在公共办公场所明确划定禁烟区,包括办公楼会议室、办公楼通道、门厅、传达室、地下停车场、食堂、洗手间、电梯、楼梯等,并张贴禁烟标识。要指定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定期监督、巡查工作场所内禁烟情况。要积极动员单位职工控烟,鼓励吸烟职工戒烟,通过领导带头、一般干部跟进,减少抽烟者数量。

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系统领导干部要加强自律,慎独慎微,严格执行、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局属各单位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对群众反映或舆论曝光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领导干部,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审计和监督检查,严防发生、严肃查处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的行为。各单位要广泛动员,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督查。市直机关工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督查组,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将情况会同效能建设一并通报。局办公室也将组织局效能办对局属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因落实禁烟工作不力或者被上级通报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无烟机关标准(试行)

 

                          宿州市城管局

                        2014年2月27日

 

 

无烟机关标准(试行)

    一、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机关发展规划;

    二、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三、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

    四、设有控烟监督员;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

    六、明确规定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七、鼓励和帮助吸烟工作人员戒烟;

    八、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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