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686858705/201604-00001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宿州监管分局
成文日期: 2016-03-30 发布日期: 2016-04-01 10:59
文  号: 宿州银监发〔2016〕7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关于宿州银行业实施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关于宿州银行业实施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宿州市银保监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6-04-01 10:59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5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关于宿州银行业实施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关于宿州银行业实施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宿州银监发〔2016〕7号


农发行宿州市分行、各大型银行宿州(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宿州市分行、徽商银行宿州分行、各农村商业银行、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灵璧本富村镇银行、皖北煤电财务公司:

精准扶贫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大局,实施金融扶贫不仅是精准扶贫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是银行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应尽义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银监会、安徽银监局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总体部署,强化扶贫开发责任,有效发挥金融加速脱贫能效,按照安徽银监局银行业实施金融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现就宿州银行业实施金融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及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有关精神,鼓励和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扶贫开发责任,找准扶贫开发金融服务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金融扶贫力度,有效发挥银行业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生产、群众创业、异地搬迁、生态保护、教育提升及医疗救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助力宿州市脱贫攻坚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与脱贫攻坚战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制机制,有效扩大金融扶贫的参与主体,形成政策性、商业性金融协调配合、共同参与的金融服务格局,形成金融扶贫合力。创新扶贫开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充分满足全市贫困人口,享受及时、有尊严、方便、高质量的各类型金融服务需求,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公平性和可获得性,最终实现机构网点全覆盖,信贷投入稳增长,贷款结构更优化。

1机构网点全覆盖。在贫困县区大力培育发展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沉机构网点,在贫困地区统筹增设正常营业的固定网点、定时服务的简易服务网点(或固定网点)和多种物理机具,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流动服务车、背包银行等流动服务,力争2017年底实现我市贫困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乡镇全覆盖和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达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机具、人人有服务”。

2信贷投入稳步增长。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投入持续加大,保持对贫困地区、贫困户信贷投入总量持续增长,2016年至2020年期间,力争全市贫困县区各项贷款增速持续高于全市同期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贫困户贷款增速保持一定增长,新增贷款占全市的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存贷比稳步提高。

3信贷结构逐步优化。不断优化贫困地区信贷期限、利率和产品结构。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使贫困县区中长期贷款得到持续增长。切实降低贫困地区贷款利率水平,原则上不允许上浮扶贫贷款利率。扩大扶贫贴息贷款规模,逐步提高信用贷款占比。

(三)基本原则

1.精准对接。准确对接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生产和发展、搬迁安置等领域的金融需求,采取一项一策、一项一法、一项一品精细化的规划部署,使信贷资金支持对象准确、期限合理。

2.倾斜资源。突出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特殊倾斜性金融政策安排,进一步推进各类金融资源在农村地区的普惠配置。

3.商业运行。尊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地位,鼓励自愿按商业原则参与扶贫贷款工作,通过发挥各自经营特点和业务优势,公开公平适度竞争,提高服务水平。

4.落实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市场定位和机构优势,按县区、项目、贫困人群,合理确定自身承担的包括机构网点覆盖、扶持贫困户数量以及资金投放等服务指标,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重点工作

(一)培育发展市场要素

1发挥政策性金融在精准扶贫中的独特优势。鼓励农发行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大力支持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提升城镇化水平。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流通体系建设,提升贫困地区农业现代化。

2引导大中型商业银行到贫困县域增设分支机构。优先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开设分支机构网点的申请。提升大型银行在贫困县域支行的“三农事业部”功能,恢复或增设服务功能齐全的县域分支机构。引导徽商银行向贫困地区延伸分支机构或建立面向贫困地区的专营机构。推动邮政储蓄银行完善网点服务功能,拓展农村金融业务。

3鼓励法人银行机构健全网点布局。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在贫困地区设立异地分支机构。鼓励贫困地区法人农商行、村镇银行优化现有机构布局,拓展社区、乡镇服务网点。支持设立惠农支行、惠农金融服务室等便民服务网点。

(二)积极开展金融创新

4创新金融制度安排。积极探索贫困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分类划片包干等制度模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尝试按照“政策支撑、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保本经营、服务和社会效益良好”的原则,建立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扶贫开发办事部门,并相应完善扶贫开发制度,为金融扶贫提供专业化制度支持。在宿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徽商银行要在组织制度层面落实好总行金融扶贫战略部署。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建立健全金融扶贫组织架构,将扶贫工作有机嵌入常态信贷业务,建立后评估和持续改进机制。

5创新业务经营模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智能终端等新技术、新手段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融资门槛和展业成本,建立标准化全流程信贷审批模型,简化贷款审批手续,为更多小微企业、涉农企业和农户提供价格更低、效率更高、服务更好的金融服务。探索利用龙头企业、合作社等既有大型客户联系大量分散农户的优势,服务更多客户。

6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抵质押方式,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和林权等“三权”抵押贷款业务,稳步推广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仓单和应收账款、涉农企业商标权和专利权质押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保证方式,加快推进订单农业与供应链融资、“信贷+保险”等信贷业务。稳步开展“4321”新型政银担企合作业务。对有稳定还款来源的扶贫项目,允许采用过桥贷款方式。推广发行面向涉农经济主体的普惠信用卡。积极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探索开展“错时”金融服务。

(三)改善信贷投入管理

7逐步推广信贷资金回流监测。逐步建立信贷资金回流监测工作机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和商业银行新设县域分支机构信贷投放承诺制度,将盘活的存量信贷资源以及争取的增量资金要更多投放至贫困地区。

8大力优化信贷审批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贫困地区经济主体特点,合理设定授信准入门槛,改进申贷条件,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和评级方法,用好客户履约能力、意愿和用电用水用工情况等多维度信息,提高信贷投放的精准度。农发行、各国有银行、邮储银行、徽商银行要在系统内下放权力,适度扩大贫困县区分支机构贷款审批权限,对扶贫信贷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信贷业务流程和审批手续,提高贷款发放效率。

9有效降低金融服务费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考虑覆盖银行基本成本的前提下,合理定价。持续研究让利空间,进一步精简贫困地区收费项目,加大收费减免力度。及时开展不规范服务收费清理工作。增强贷款期限与贫困地区经济主体生产经营周期的匹配度。对于生产经营正常、满足贷款条件且没有欠息的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循环贷款、主动续贷等方式,帮助农户、企业减少贷款环节,降低融资成本。

(四)明确信贷支持重点

10支持贫困户脱贫摘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大力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业务,为评级授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内,3年以下免抵押、免担保的扶贫小额贷款,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脱贫致富。逐步将信贷管理系统与政府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进行有效对接,探索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动扶贫小额信贷服务平台,不断丰富扶贫小额信贷的产品和形式。在乡镇设立营业网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所在乡镇内贫困户逐户建档,并进行评级,授信额度不设底限,确保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精准到户。引导贫困户参与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建设,拓宽贫困户获得贷款的途径。对贫困户小额贷款实行利随本清,并做到“四不准”:不准上浮利率,不准要求抵押担保,不准借贷搭售,不准收取复利。

11支持重大项目建设。通过银团贷款、参与PPP项目等方式为贫困地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中长期金融服务。农发行、国有大型银行要在支持贫困地区高速公路网、乡村公路和水运航道升级改造及机场建设发挥主动性作用,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县区构建“外通内联”的交通运输通道。大力支持贫困地区实施洼地治理、农田水利等基础工程建设。提供规范透明、成本合理、期限匹配的城镇化金融服务,支持贫困地区县城和小集镇加快发展。

12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着力完善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鼓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公司+贫困户”方式--凡是雇佣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微企业,银行在信贷方面优先予以支持。支持贫困村发展“一村一品”产业,推动贫困地区种养加一体化发展,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支持发展区域性物流企业。支持贫困地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利用自然资源和劳动力密集优势,建设特色优势产业园区,承接产业转移,发展新兴产业及农村服务业。

13支持创新创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金融服务科技企业的多种有效途径,发挥金融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提高信贷支持创新的灵活性和便利性。支持有条件的银行开展投贷联动试点,选择优秀的科技创新企业进行投资。

14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大项目,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对涉农类分布式光伏发电信贷项目给予适度支持,拓展光伏发电项下合同能源管理融资业务,促进光伏发电产业与传统农业结合。逐步压缩环境、安全等重大风险企业存量信贷,稳步扩大节能环保及服务领域新增信贷。

(五)集聚配套金融资源

15加大“智力扶贫”工作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人力资源向贫困基层倾斜、向贫困地区客户倾斜,打造一支熟悉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特点和客户特征的专业员工队伍。提升贫困地区银行高管战略思维、经营理念、创新能力和服务意识。结合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辅导,培养大批合格的专业人才。在人员招聘、提薪晋级、评先争优等方面施行倾斜激励政策,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16完善区域经营绩效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考虑贫困地区的小额扶贫信贷工作量、劳动强度和风险控制难度,制定差异化的区域绩效考核和费用配比方案,健全向“三农”业务倾斜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适度提高贫困地区分支机构费用配比,适当调整贫困地区分支机构的年度利润目标,切实取消不合理的中间业务收入考核,适度增加金融扶贫绩效指标。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小额信贷等扶贫金融工作开展类型多样的评优活动,将贫困地区金融扶贫的各项服务指标与考核评价相挂钩。

17开展对口联系帮扶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研究对口帮扶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特点,制定专项金融帮扶工作规划,明确年度重点帮扶计划,力争每年安排1-2个有特色、效果好、可复制、易推广的金融扶贫产品和(或)信贷支持示范项目。

注重信贷风险防范

18规范运作防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思维,全面加强风险控制,严格落实贷款“三查”等各项信贷管理制度,加强员工行为管理,规范操作程序,防止外部骗贷和违法违规发放贷款案件发生。不断提高专业化的金融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处置能力,准确识别贫困地区各类业务的整体经营状况及信用违约风险,提高信贷审核质量,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率。

19完善风险缓释、补偿及分担机制。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并完善农村资源的确权登记、资产评估与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等平台,有效盘活农民实际拥有的担保物权和资产收益权,增加银行风险缓释手段。推动地方政府建立专项扶贫贷款担保增信基金和(或)风险补偿基金。

20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银行信用激励约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先满足贫困地区注重信用、管理规范的企业与客户资金和服务需要;加大对违约行为的责任追究和惩戒力度,对恶意逃债者进行联合制裁,促进业务发展与信用建设良性互动。发挥银行业协会作用,组织相关银行机构一致行动,统筹协调维权事项,妥善化解贫困地区已暴露的重大信贷风险事件。

(七)加强监管政策保障

21实行倾斜性监管政策。我分局对经办扶贫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倾斜性监管政策,对贫困地区信贷支持力度大、金融服务质量优的银行机构,在监管评级中作为加分的重要因素。优先支持法人银行机构发行面向贫困地区的绿色债券、小微企业和涉农债券。

22推动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我分局将指导和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扶贫开发金融业务尽职免责制度,认真落实三农、小微企业差别化信贷和不良贷款容忍度政策,并对贫困地区金融业务的尽职免责适用对象、审核程序、认定标准、免责事由、免责范围制定有针对性的操作细则。

23广泛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工作,推动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贫困地区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力度,进一步将“双千工程”向纵深推进,深入持续地开展形式多样的“送金融知识下乡”、“送金融产品进园入企、进村入户”等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组织信贷人员深入基层,根据不同客户、不同人群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服务工作。涉农银行机构要探索设立专职“三农金融辅导员”等方式,采取业务同步辅导和集中辅导等多种方式,宣讲推介“三农”政策、基础金融法律知识和特色金融产品服务。

4.宿州银监发〔2016〕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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