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要点解读(之二)

发布日期:2023-03-27 08:07 编辑:城管局 来源:宿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阅读: 字号:【  

居民个人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有哪些途径?

生活垃圾分类关系到居民日常生活的每一天,《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预约上门回收或者交售至再生资源回收者;有害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指定的收集点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单位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家具、电器等体积较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单位收集。第二十二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社会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管理的监督工作,为热心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监督工作的市民群众提供了参与途径。

《办法》关于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和职责依照《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各类责任区管理责任主体,细化了管理责任。比如:城市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负责人;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为负责人;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社区)为责任人。对各类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各单位是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单位内部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虽然该条规定已经比较详细,但考虑到实践中可能出现管理区域空白、交叉等导致异议、不明确的情形,《条例》规定出现此类情况时,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人或者由其指定责任人。 记者 赵苗苗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