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一

发布日期:2021-12-01 09:46 编辑:城管局 来源:宿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阅读: 字号:【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5日上午,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人民路九号地项目部门前路段有车辆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面积10平方米。执法人员对污染路面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联系当事人宿州某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任某《询问笔录》签字确认。                                        

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罚款壹万元。  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缴款义务。

焦点评析】

本案焦点:行政机关对被处罚人宿州某劳务有限公司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宿州某劳务有限公司运输建筑垃圾沿途遗撒污染路面面积约10平方米,按照《宿州市城市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10平方米以下的,属从轻情形,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当。

本案中,行政机关根据案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综合分析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动机、目的社会危害程度,确定自由裁量权幅度内选择从轻处罚,避免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做到公正、公平裁量。

工作启示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加大对在建工地的监管力度,综合整治易造成环境污染的源头,实现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共嬴。

行政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作出的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遵守法定程序,符合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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