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二

发布日期:2021-12-01 09:47 编辑:城管局 来源:宿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阅读: 字号:【  

一、基本案情

1、基本情况

2021年3月31日,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汴北污水处理厂举报,称有人超标准向城市排污管排放污水造成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损坏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交当事人核实后签字。

经查,当事人新购置吸污车初次使用,向城市排污管网排放污水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版)》: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从轻情形,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焦点评析

本案中,市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举报后,向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取样化验要求,依据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化验报告(弱酸性)和执法人员的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综合当事人向排污管网排污地点距汴北污水处理厂较远(约10千米),其间有多处污水排口汇流排入排污主管网,当事人在3日内2次向排量不足26吨,而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污水量均在10000吨以上,因当事人排放污水超标造成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损坏的后果证据不足,且当事人初次违法情况认定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当事人和举报人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表示认可。

三、工作启示

本案案情比较复杂,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是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

二是按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工作衔接规范(试行)》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管理执法衔接

三是对违法行为的查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要准确,要做到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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