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三
宿州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日,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案件接收处置中心中队巡查发现宿州某公司在新丰路北段埇贤悦府工地东门北侧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砌筑窨井盖板。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调查与处理】
2022年9月2日,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案件接收处置中心中队巡查发现宿州某公司在新丰路北段埇贤悦府工地东门北侧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砌筑窨井盖板。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两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王某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王某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9月5日上午9时,王某主动来到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王某在笔录上签字确认。2022年9月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2022年9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罚款陆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日,当事人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 ,执法人员撰写结案报告,经逐级审批,案件结案。
【法律分析】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经查,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砌筑窨井盖板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2、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现场拍摄了违章照片,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取得了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对受委托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
【典型意义】
道路是城市的脉络。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砌筑窨井盖板的行为对行人通行造成一定影响,也给交通安全埋下了隐患。本案中,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予以查处,保证了城市道路的畅通,对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行人通行安全,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一定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