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四
宿州某公司运输混凝土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遗撒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6日,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渣土管理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至银河四路宿城一中门前路段时,发现该处有一车牌为皖L-XXXXX运输混凝土的车辆遗撒污染路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调查与处理】
2023年3月16日,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渣土管理大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至银河四路宿城一中门前路段时,发现该处有一辆车牌为皖L-XXXXX运输混凝土的车辆遗撒污染路面。经查,该车辆隶属于宿州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从位于道东206国道西侧的公司出发,途径银河四路运至萧国路中医院新区工地。行驶至银河四路宿城一中门前路段时,因罐体尾部注入口未密闭造成遗撒约20平方米的路面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两名执法人员向该公司受委托人张某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拍摄了现场照片并摄录了现场视频,张某予以签字确认。
2023年3月16日上午十一时,张某主动来到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张某在笔录上签字确认。2023年4月1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2023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日,当事人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 ,执法人员撰写结案报告,经逐级审批,案件结案。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经查,当事人运输混凝土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遗撒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2、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现场拍摄了违章照片,摄录了现场视频,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取得了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对受委托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
【典型意义】
运输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料不采取密闭措施不仅会导致遗撒造成产生扬尘污染,还会对生态环境等产生不良影响。本案中,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运输混凝土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遗撒的行为予以查处,以实际行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及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