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五
某公司施工时未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4日,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水治理中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至浍水西路粮干校工地北门西侧时,发现该工地正在进行雨水管网外接城镇排水主管网施工。该工地施工时未了解城镇排水管网分布、管道深度等情况,同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对城镇排水管网进行保护,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调查与处理】
两名执法人员向该公司受委托人卓某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拍摄了现场照片,卓某均予签字确认。经查,现场正在进行粮干校小区工地雨水管网外接城镇排水主管网施工,该项目建设单位为中铁宿州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铁某工程公司。该项目施工期间,中铁宿州某公司涉嫌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
2023年4月25日,卓某主动来到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两名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卓某在笔录上签字确认。2023年5月8日,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该案件进行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肆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2023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肆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30日,当事人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 ,执法人员撰写结案报告,经逐级审批,案件结案。
【法律分析】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经查,当事人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2、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现场拍摄了违章照片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取得了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对受委托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本案中,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为予以查处,对维护城镇排水管网安全,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