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负责人解读】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杨德超解读:《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来源:宿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2-28 17:08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8
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杨德超解读:《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月15日,《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办法》究竟有什么内容,哪些和我们密切相关呢?日前,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杨德超接受了记者采访。
生活垃圾如何分类?
杨德超介绍,《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我市生活垃圾按照国家标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单位食堂、餐饮经营者、农贸市场等产生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渣、废弃食物及食用油脂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巾、纸尿布、烟蒂、灰土等。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如何建设?
根据《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居民小区按照300-500户设置一个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分为A、B、C三种类型,要求配置洗手池、拖把池和污水排放系统、除臭系统等便民利民设施。
老旧小区等已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老旧小区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改造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标准参照新建小区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设置。
《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场地、垃圾房等。 记者 赵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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