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052/202303-00003 | 信息分类: | 其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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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02 | 发布时间: | 2023-03-02 08:40 |
文号: | 关键词: | ||
名称: | 【媒体解读】《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要点解读(之二) |
索引号: | 003192052/202303-0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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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其他解读 |
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02 |
发布时间: | 2023-03-02 0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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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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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媒体解读】《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要点解读(之二) |
索引号: | 003192052/202303-00003 | 信息分类: | 其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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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 | |||
成文日期: | 2023-03-02 | 发布日期: | 2023-03-02 08:40 | |
文 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暂无 | ||
名 称: | 【媒体解读】《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要点解读(之二) | |||
政策咨询机关: | 暂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暂无 |
【媒体解读】《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要点解读(之二)
居民个人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有哪些途径?
生活垃圾分类关系到居民日常生活的每一天,《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预约上门回收或者交售至再生资源回收者;有害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指定的收集点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单位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家具、电器等体积较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单位收集。第二十二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社会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管理的监督工作,为热心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监督工作的市民群众提供了参与途径。
《办法》关于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和职责依照《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各类责任区管理责任主体,细化了管理责任。比如:城市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负责人;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为负责人;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社区)为责任人。对各类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各单位是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单位内部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虽然该条规定已经比较详细,但考虑到实践中可能出现管理区域空白、交叉等导致异议、不明确的情形,《条例》规定出现此类情况时,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人或者由其指定责任人。 记者 赵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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