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2052/202303-00008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3-10-17 发布日期: 2023-10-17 14:45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媒体解读】《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要点解读(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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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要点解读(之三)

来源:宿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0-17 14:45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8

垃圾分类投放后,如何收运处置?

根据《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按照不同类别进行分拣、打包交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实现变废为宝;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职责是什么?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按照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容器完好、整洁。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阻,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拒不改正的,及时向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

发现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及时向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依据《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 赵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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