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2052/202406-00001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6-03 发布日期: 2024-06-03 18:50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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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宿州市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修订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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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宿州市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修订版)》政策解读

来源:宿州市城市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6-03 18:50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8

2024515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宿州市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修订版)》(宿政办秘〔20241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各有关单位了解掌握新《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意义

健全完善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相关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的实际行动,是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和水资源浪费现象的重要举措。为促进我市非常规水资源有效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用水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2017629日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出台了《宿州市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截至目前,《宿州市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中的《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1-2002)三项技术规范及标准已废除或更新,已经不适应当下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发展,现需对规范进行更新和修订。

二、依据

为顺利推进我市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宿州市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修订版)》依据《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0-20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19国家标准进行修订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市城管局于20241月份开始进行《宿州市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通过认真研究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和全市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后,形成修订稿。修订稿经市城管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在56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515,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宿州市建成区内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营)和维护,以及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和相关管理活动。

、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是指区别于常规意义上的地表水、地下水资源,主要指雨水,再生水等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再生水,包括中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等非常规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是指非常规水资源的净化处理,集水、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主要修改内容

本《办法》修订内容共涉及5个方面,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九条中严格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和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修改为严格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和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二)第十条第三款中除达到《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规定水质指标外,其余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修改为除达到《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规定水质指标外,其余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三)第十一条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规定,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修改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规定,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第十五条第一款用做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建筑施工、车辆清洗、厕所冲洗等城市杂用水的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规定;修改为用做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建筑施工、车辆清洗、厕所冲洗等城市杂用水的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20)规定;

(五)第十五条第二款用做娱乐性、观赏性景观环境及湿地环境等景观用水的应当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1-2002)的规定; 修改为用做娱乐性、观赏性景观环境及湿地环境等景观用水的应当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19)的规定;

七、保障措施

一是加大宣传。办法修订后,及时进行政策解读,结合节水宣传工作采取线上线下、多方位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保障非常规水资源有效利用。

二是依法推进。加强新办法推广工作调研,开展推广利用工作,及时研究和处理新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新办法落实到位。

三是强化督查。开展依法巡查督导工作,严格落实新办法,严格执行各项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管理工作程序,切实保障非常规水资源有效推广利用。

八、政策咨询联系人:

苌瑞峰      咨询电话:0557-3936195

  邮 箱:szjsb20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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