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宿州市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促进我市非常规水资源有效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用水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内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营)和维护,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也称非传统水资源,是指区别于常规意义上的地表水、地下水资源,主要指雨水,再生水等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包括中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等非常规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是指非常规水资源的净化处理,集水、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市建成区非常规水资源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的实施。
第五条 下列用水领域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
(一)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
(二)娱乐性、观赏性、湿地等环境用水;
(三)冷却水、初级洗涤、锅炉、工艺、产品等工业用水。
第六条 新建、改扩建项目配套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其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理,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竣工后,应当经市城市管理局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建设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二章 雨水的利用
第九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结合雨水低冲击模式建设,遵循在建设工程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总量的原则。严格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和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十条 雨水收集利用应当因地制宜,要结合雨水集蓄利用(直接利用)入渗回补(间接利用)或调蓄排放等方式综合利用。
(一)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的,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后利用,或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进行蓄渗回补;
(二)地面硬化利用类型如庭院、广场、停车场、公园、人行道、步行街等建筑工程,应当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或建设低冲击模式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或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利用。
(三)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城市道路及高架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其路面雨水应当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充分利用道路雨水管网,综合考虑雨水片区利用系统。
雨水水质应当根据用途决定。除达到《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规定水质指标外,其余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有多用途的,其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规定,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 再生水利用
第十二条 再生水水源主要有:
(一)生活污水;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以上的出水(达到再生水的用途标准);
(三)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 医疗机构废水和放射性废水等不得作为再生水水源。
第十三条 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鼓励配套建设集中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和再生水输配设施。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进度,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系统。
第十五条 再生水水质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用做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建筑施工、车辆清洗、厕所冲洗等城市杂用水的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20)规定;
(二)用做娱乐性、观赏性景观环境及湿地环境等景观用水的应当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19)的规定;
(三)用于工业领域的冷却洗涤、锅炉工业用水的应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相关要求。再生水利用系统有各种用途时,其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使用要求确定。
第十六条 再生水用水价格由发展改革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第四章 运行和管理
第十七条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的维护由非常规水资源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非常规水资源运行管理单位职责,应建立非常规水资源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非常规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非常规水资源运行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停止运行设施或者停止供水。因设施检修维护等原因需要停止运行或者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非常规水资源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在出水口标出“非饮用水”标识。
第二十条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检测规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非常规水质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备案,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及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行政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7〕99号)同时废止。